【依法治疆周末大讲堂】破产法修订的制度思考

发布者:王玉芳发布时间:2024-10-31浏览次数:11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战略任务,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深化市场化改革和资源高效利用的高度重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企业破产制度的完善,将其视为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提升市场经济活力的重要抓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要求“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破产制度”。

10月30日,我校特邀西南政法大学李燕教授,作题为《破产法修订的制度思考》的专题讲座。李燕教授是法学博士,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担任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中国法学教育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商法学会理事、重庆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重庆市学术技术带头人、重庆英才创新领军人才、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重庆市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市场交易法律制度研究基地主任、营商环境与社会信用研究院院长、重庆市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专家委员会专家、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曾获教育部霍英东教育基金教师奖、重庆市委市政府公务员嘉奖、重庆市第二届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专家称号等。

本次依法治疆周末大讲堂由新疆政法学院副校长祁欢主持,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全校教师代表参加。

讲座伊始,李燕教授深入解读了世界银行“办理破产”指标的体系设置。该指标通过三大支柱性维度,即监管框架、公共服务和便利度,共计45个细项指标,全面评估破产程序的质量、效率与效果,帮助衡量一国破产制度的国际竞争力。李燕教授强调,这些指标不仅评估破产法律及程序标准,还涵盖资产和相关利益方的保护、专门程序的设置(例如小微企业破产程序、跨境破产程序)及数字化与在线服务的发展。她进一步指出,“办理破产”指标的设计旨在全球范围内提升破产程序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并以提高债权回收率为目标,这对于我国当前破产制度的改革具有显著的借鉴意义。

李燕教授认为,我国破产制度在与世行标准的理想框架相比下尚存在较大差距,尤其体现在监管框架方面。世行“办理破产”指标对于推动我国破产法律体系与国际标准接轨、提升我国全球营商环境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为此,李教授建议我国破产制度的改革应关注以下六大方面:

关于公司管理层在破产前的义务问题,李燕教授指出,鉴于我国现行法律对企业濒临破产时的管理层义务缺乏具体规定,与世行要求存在较大差距,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特别是联合国《破产立法指南》中关于董事在企业濒临破产时所承担义务的相关规定,确保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破产,或在破产不可避免时尽量减轻其影响。鉴于我国尚未建立系统性的庭外重组机制,有必要通过引入预重整制度以建立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尽早介入企业的财务困境。就程序自动终止的例外情况而言,我国破产法目前仅规定了破产程序启动后相关诉讼、仲裁、执行等程序中止的通则,而未明确公共政策、滥用防范等适用的例外情形。李燕教授建议在破产程序目标或有担保债权人对其抵押品的利益保护未得到实现时,应允许向法院申请解除中止,以增强破产程序的灵活性。

祁欢在总结中讲到,此次讲座不仅拓宽了我们的知识视野,也为我们理解破产法在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中的核心地位提供了新思路。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性法律制度,破产制度在资源配置、市场秩序维持和经济健康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其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退出机制的顺畅和市场环境的优化。因此,破产法的修订对于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高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供稿:科研处
主持词:崔鑫凯、谢卓
简报:张振宇、贾雨、谢卓
拍摄:大学生融媒体中心
编辑:谢子良
校对:安婷婷   王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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