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疆周末大讲堂】罪刑法定与刑法的解释

发布者:王玉芳发布时间:2023-10-14浏览次数:10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要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必须紧盯人民群众可感、可知的公平正义需求,让人民群众真正、切实地感受到公平正义。由此,法律才能避免沦为工具,真正承载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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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10月14日,我校特别邀请到知名法学家、法治教育推广者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罗翔教授作“罪刑法定与刑法的解释”的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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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教授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所所长,他主要研究领域包括刑法学、刑法哲学、经济刑法、性犯罪等,著有《刑法学总则》《刑法中的同意制度》《冲出困境的罪刑法定原则》《中华刑罚发达史》等,在各类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在《光明日报》《法治日报》《人民法院报》《澎湃新闻》发表法律时评50余篇,入选《中国新闻周刊》2021年度法治人物校党委书记任长义,副校长魏建华,纪委书记马智群,副校长马召伟、万朝林,校长助理向前,各部门、各二级学院负责人及全校教师参加,学生们在教室观看直播,讲座由校长助理祁欢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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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欢在主持中讲到,在刑事司法中,罪刑法定是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护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刑法的适用要有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然而,面对变动不居的客观现实,我们又不得不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在尊重和保障立法权威的基础上,完善和发展刑法规范,保持刑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比如立法与解释法律的主体可能不一致、解释的场景超出立法时的客观情况等等。如何依法、科学地解释刑法,约束刑法解释权,成为事关刑法准确适用、在个案中落实公平正义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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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教授紧紧围绕“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这一基础性问题,以“刑”“法”等汉字的历史演变作为导入,通过一系列具体的案例和法律条款,对刑法解释的基本原理——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进行了深入的阐释与比较,最终落脚于“罪刑法定要求在形式的基础上追求实质”,对于刑法解释应当坚持以形式解释、实质解释之法益、实质解释之伦理道德的“三道防线”,以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两大刑法基本功能的平衡。

讲座伊始,罗教授从“刑”“法”等汉字的历史演变讲起,区分了“刑”与“刑法”,并通过邓宝驹案引出刑法的两大基本功能,即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刑法的目的不仅仅是打击犯罪,成文刑法的出现也是为了限缩惩罚犯罪的权力本身。

随后,罗教授依次对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解释的基本原理、刑法解释的步骤等进行阐释。他指出,罪刑法定是刑法最核心的原则,可通俗地理解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对“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等观念的否定。刑法解释包括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具体而言,形式解释是第一步,实质解释是第二步,实质解释不仅可以出罪、也可以入罪。刑法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应摒弃积极道德主义,以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以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刑法解释包括形式解释、实质解释之法益和实质解释之伦理道德三个步骤

校长助理祁欢在总结中讲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如何建立健全法律解释工作机制,确保法律解释的合法性、权威性,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我们要深入领悟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新思想、新观点、新部署、新要求,希望老师们向罗翔教授学习,优化教学方法,潜心治学教学,引导同学们坚守法治信仰,不断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做一束“法治之光”。 

新疆政法学院作为新疆唯一的政法类大学,是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一支重要力量,承担着为兵团、自治区乃至国家培养高素质的法治人才、民族团结人才和经济社会发展人才的重要职责使命。特殊的地理环境和职责使命,要求学校在依法治校、民族团结工作中作出表率。我们要教育引导师生自觉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积极投身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利用好“依法治疆周末大讲堂”的学术前沿窗口,把握好“依法治疆、团结稳疆、文化润疆、富民兴疆、长期建疆”的深刻内涵,以实际行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促进新疆社会繁荣稳定。



供稿:科研处
主持词:崔鑫凯  林海伟
简报:张振宇  贾  雨  林海伟
图片:大学生融媒体中心
编辑:谢子良

校对:安婷婷  王  敏

审核:万朝林  解  琼